南昌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17 22:53

    南昌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不含附属医院、校属企业、共青学院、科技学院、抚州医学院、医科院等单位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南昌大学所有的非住宅性房屋、场地及其附属建筑,以及在南昌大学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公用房房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用房实行学校统一调控、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和公用房资源使用费额度,决定公用房资源的分配与调整。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的一级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公用房,负责拟订公用房管理办法,对各类公用房行使定额核算、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签订使用协议等管理职权,并负责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公用房分配、调整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公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其它机构由挂靠单位安排用房。

    第四条  公用房按照“分类管理、动态配置、定额核算、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利用经济杠杆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学校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学院和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体系用房、经营性用房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服务特殊需要等指标,核算定额面积,定额内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面积的单位原则上退出超额用房。

    第六条  学院和科研单位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等。以单位教职工编制数、学生人数、重点研究基地级别等为指标,兼顾学科差异,核算定额面积,定额内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  公共服务体系用房是指为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会议场馆、学生与教工活动场所、校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食堂及各类基础设施用房等。学校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实际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进行核算定额面积,定额内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有效使用、控制规模。使用部门按有关要求制定管理细则加以规范,明确功能,不能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用于生产、设计、研发、租赁或其他商业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公用房,包括各校区商业网点、店面及对外出租房等。由学校国资委界定,严格控制增量,委托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签订委托协议并按规定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各类经营性用房使用人必须与学校委托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九条  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由使用单位退出超额用房或按超面积收取阶梯式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各单位超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用房可作为发展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的建设情况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各单位不得超标配置行政办公用房。

    第三章  定额标准与核算方法

    第十条  学校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13〕68号)要求执行。定额面积总额(X0)计算公式:X0=X1+X2+X3。

    (一)办公用房定额面积(X1),按照人事处下达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含合同制聘用人员)核算,正处级18 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其他工作人9平方米/人。

    (二)办公辅助用房(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定额面积(X2),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4平方米/人,不足5人的单位按20平方米核定。

    (三)专项业务服务用房定额面积(X3),由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学校国资委审定。

    (四)各直附属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参照机关的办法核定。

    第十一条  学院和科研单位用房定额面积总额(Y0)计算公式:

    Y0=Y1+Y2+Y3+Y4+Y5+Y6+Y7。

    (一)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Y1),按管理人员编制数核算,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其他工作人9平方米/人。

    (二)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Y2)为以下两项之和:

    1、会议室、活动室、档案室等面积按教职工编制总数核定4平方米/人,不足15人的单位按60平方米核定;

    2、资料室面积以现有的实际面积核定。

    (三)教学办公用房定额面积(Y3),按非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数核定12平方米/人。

    (四)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Y4),专门用于开设本专科实验实训课的教学实验室,以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核算;功能不易区分的教学实验室以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的一半核算。

    1、教学实验室面积核定需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列出房号、用途、开课时数等,每年年底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共同核实。

    2、艺术、建筑类等学生专用教室由后勤保障部、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核算数量和面积,不列入学院用房面积内。

    (五)科研补贴用房定额面积(Y5),按本(专)科生每人0.1S平方米、硕士生S平方米、博士生B平方米、博士后12平方米核定(人文社科类S=1、B=3;理工医科类S=3、B=6)。

    (六)高层次人才、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和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补贴(奖励)用房定额面积(Y6)。

    1、按院士和资深教授160平方米/人、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优青、青年拔尖人才及其他同层次人才100平方米/人、井冈学者及其他省级人才50平方米/人补贴研究用房。对双重身份者取最高值。

    2、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4000平方米/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800平方米/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500平方米/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理工医科500平方米/个、人文社科320平方米/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400平方米/个、省高校及其它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260平方米/个、地厅级重点研究基地60平方米/个奖励研究用房。同类别不同级别,取最高值。

    3、按国家重点学科300平方米/个、国家培育学科和省级高水平学科150平方米/个、省级重点学科100平方米/个奖励研究用房。

    4、单价40万元以上、且已经联网可供校内外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按15平方米/台(套)核定补贴面积。

    (七)特殊科研用房定额面积(Y7),根据引进人才协议要求或其它特殊要求配置的用房学校给予面积补贴,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报学校国资委审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一)超出用房定额5-30%(含)部分面积按8元/月·平方米收取;超出用房定额30%-50%(含)部分面积按15元/月·平方米收取;超出用房定额50%以上部分面积按30元/月·平方米收取。

    (二)MBA、MPA等非学历教育使用的专用教室按8元/月·平方米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利用自筹或引进捐赠资金建设的公用房,免交其所占投资比例份额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但须按所免交额度的20%缴纳土地占用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80%用于公用房维修改造费,20%用于管理费,核算和缴纳方法如下:

    (一)以上一年度的公用房数据为基数核算当年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6月底前,资产管理处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和应缴公用房资源使用费额度,下达缴费通知单。

    (二)11月底前,各单位按照缴费通知单数额全额上缴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计划财务处负责结算。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可在预算经费、科研经费等经费中支付。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学校直接从该单位预算经费或其他经费账户中扣缴。

    (三)12月底前,计划财务处向超定额面积的学院和科研单位下拨补贴经费。对按期足额交费的、无闲置房的、无违规用房的单位,补贴经费为该单位当年已上缴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总额的50%;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学校重点支持的研究基地,补贴经费为该单位当年已上缴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总额的80%。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定额面积核算标准、收费标准和补贴经费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奖惩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及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国资委批准。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用房,有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核准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南昌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应承担用途把关责任、维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日常管理责任和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对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使用公用房,包括:

    (一)教职工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学校返聘者除外)一个月后未将公用房退还给单位;

    (二)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变相出租(转借)学校公用房;

    (三)单位或个人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或从事经营活动等;

    (四)单位或个人侵占公用房或将公用房用于住宿(除保安值班室)。

    以上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收缴公用房和出租收入,并按50元/月·平方米核算违规使用期间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属个人违规使用的,从其工资中扣缴或通过其他办法追缴;属单位违规使用的,纳入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核算总额。拒不退交者,由资产管理处协同保卫处和相关单位收回违规使用的公用房,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改造及施工装修。公用房装修改造须报后勤保障部等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者将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新建或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建筑竣工后,后勤保障部应会同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进行验收交接,并且使用单位须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南昌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后方可迁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调剂。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定额面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拿出适当的用房额度,按照科技部门核实的各单位科研情况,奖励科研业绩突出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实施收费过渡期一年,2015年超定额用房单位暂免支付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如2015年6月30日前使用单位主动向学校退回多余用房,三年内按交回面积的30%奖励定额面积。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用房使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网或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各单位房产资源及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坚持公用房巡查制度,防止房产资源闲置、浪费、违规出租(出借)等现象发生,加强对违规用房、闲置房的监管与查处力度。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核定各类用房的数据只是作为计算的标准,不作为单位内调配的直接依据。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核算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