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0-05-25 15:01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支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实行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责任分解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理念:物尽其用、人尽其责。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产业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清查等重大事项,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由国资委研究通过后,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挂靠资产管理处。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校国资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两办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管理。

1.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相应层次办学校名、校誉管理;

2.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的管理;

3.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总分类账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物性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台账登记管理;负责全校土地、公用房屋、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类资产管理。

1.后勤保障部:负责全校在建工程、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园林绿化以及湖塘水面的管理;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管理;负责全校学生宿舍及教室的使用管理;

2.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3.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校史陈列品的管理;

4.博物馆:负责全校文物的管理;

5.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设施(备)的管理;

6.保卫处:负责全校安保监控系统、消防器材、交通设施的管理。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对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及保值增值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评估科技成果和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职责: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国资系统的资产信息;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六)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七)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省级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配置资产外,原则上不做调整。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档案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博物馆、档案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新增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登记、财务报账等手续,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信息进行充分批露。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处理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国资办申报,由国资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公用房、店面、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之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国资办审核,由学校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省财政厅《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赣财发〔2007〕37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四条  国资办负责向学校国资委汇报学校资产动态及分析,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国资办组织人员不定期对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部门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另制定执行办法。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