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10 17:37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及《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大资字〔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包括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经学校授权利用学校土地(含水面)、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开展出租出借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配置给校内各部门的公有房产、设施、设备、各类专有场所,必须用于保障本部门开展正常的办公、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或者用于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确有富余或闲置,应及时交回学校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使用,不得长期闲置荒废,经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之后仍闲置或富余的资产,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开展有偿使用或用于出租出借。

第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部门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按照“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授权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

2、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及组织实施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评估;

3、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出具发票及报税等相关工作;

4、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公开招租竞价、投标等相关工作;

5、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6、后勤保障部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物业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7、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  出租出借范围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一)各种店面、架空层、食堂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礼堂(音乐厅、大型会议室等)、游泳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馆短期或不定期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各类演出、会议、比赛、运动会、博览会等活动;

(三)学校土地、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四)闲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的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临时搭建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八条 申报。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国资办申报,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2、拟出租出借的书面报告,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等内容;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4、出租出借场所如属经营食品类须有后勤保障部的批复;

5、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审核。国资办对授权出租出借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评估。由学校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价值评估,作为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 报批。 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内的,报学校国资委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2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招租。经审核批准后,根据客观情况不同,可采取以下分类招租方式:

1、公开招租: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投标的方式;

2、邀请招租:经国资委批准的特殊引进项目或行业;

3、协议租赁:短期临时性的场馆,会议室、教室、客运车辆等的出租。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应遵守《南昌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正本须提交国资办一份,合同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借。经审批后,授权出租出借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原已出租的国有资产合同未到期的须提交原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给国资办,以备存档。合同到期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学校,学校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

第十八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在国资办进行登记。国资办和计财处要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报送年度报表,并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报国资办汇总。

第二十条 国资办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组织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资委,作为保值增效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应及时向国资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合同(协议)生效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租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程序操作,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独立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交国资办备案。每个会计年度国资办将组织对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资委,作为保值增效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条款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出租出借行为涉及其他方面的,且学校另有规定的,还须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